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實現兵團生態環境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兵團生態環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兵團生態環境局在依法履行生態環境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公開分主動公開、不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三種。
第四條 兵團生態環境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兵團生態環境局申請獲取政務信息。
第六條 兵團生態環境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由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自然生態保護處)具體負責;兵團生態環境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督促、定期通報各職能處室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各處室、事業單位為兵團生態環境局政務信息公開的主體和第一責任人,按職責分工做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兵團生態環境局各處室、事業單位發布政務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 兵團生態環境局公開政府環境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根據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和生態環境管理職責職能,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生態環境部門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兵團生態環境管理機構設置、職責職能等情況;干部任免和公務員招考、錄用情況;生態環境管理業務的辦事部門、辦事程序、辦事時間、地點和聯系方式等;
(四)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符合(一)、(二)規定的政策、制度;
(五)生態環境管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以及行政審批結果等;
(六)生態環境管理業務工作的進展、完成情況、生態環境執法、監察和監測等情況;
(七)生態環境管理有關規劃、計劃及其完成情況,有關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統計數據;
(八)環境應急預案以及其他與生態環境管理有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信息,可以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開。政務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 除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外,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其他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范圍。
第十二條 建立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保密審查按照“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由辦理部門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保密審查;辦理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提交兵團生態環境局辦公室審查確定。
第十三條 在生態環境文件中應當明確“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 應當主動公開的生態環境政務信息,根據內容和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公開:
(一)兵團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
(二)兵團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三)兵團生態環境局微信公眾號;
(四)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五)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應當主動公開的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可以采用一種或多種形式公開。
第十五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生態環境政務信息,應當自政務信息形成或者變動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公開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屬主動公開的,由兵團生態環境局處(室)經保密審查后采用適當形式公開;
(二)屬依申請公開的,由兵團生態環境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依申請公開申請后,主辦部門將依申請內容提交兵團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查,部門采用適當形式公開。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與自身相關的生態環境政務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提交書面申請,由兵團生態環境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并簽名或者蓋章。
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部門代為填寫申請。
第十八條 受理依申請公開申請的,應當進行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答復:
(一)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
(二)無法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接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轉交有關部門答復的,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轉交,承辦單位應當于18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
(三)已經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生態環境政務信息,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五)不屬于生態環境政務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依申請公開的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原則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條 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經兵團生態環境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延長答復或者提供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生態環境政務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承辦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受理部門可以收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檢索、復制、郵寄、遞送等成本費用,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生態環境政務信息。
第二十三條 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殘疾人、文盲等申請人,受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兵團生態環境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定期對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五條 兵團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六條 兵團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兵團生態環境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公開目錄有關內容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生態環境政務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生態環境政務信息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生態環境部門出現不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行為,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兵團生態環境局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兵團生態環境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