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六師五家渠市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21日,第六師五家渠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機動車檢測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在其出具的《在用車數據尾氣排放檢驗(測)報告》中,存在多份不同品牌型號的機動車OBD控制單元CAL ID代碼均為“網紅作弊碼”。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車輛OBD檢測設備外接有故障碼屏蔽器,過濾相關故障信息,使故障車輛通過OBD檢測。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六師五家渠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9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該案違法線索及前期調查證據移交至第六師五家渠市公安局。11月7日,第六師五家渠市公安局正式以刑事案件立案偵辦。目前,第六師五家渠市生態環境局正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有序推進該案辦理。
啟示意義
車載診斷(OBD)系統指安裝在汽車和發動機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屬于污染控制裝置,OBD檢測是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的前置判定條件和重要環節。使用作弊器將相同的CAL ID和CVN碼代替不同批次、不同品牌車型OBD信息,破壞檢測過程,使尾氣不達標車輛通過檢測并上路行駛,應當依法予以嚴懲。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利用OBD控制單元CAL ID和CVN代碼相同的異常檢測數據,發現涉嫌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及時固定違法證據,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中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犯罪情形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行業內其他檢測公司形成震懾。
案例二、第七師胡楊河市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10日,第七師胡楊河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機動車檢測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對2011年7月1日以后生產的部分輕型汽油車人為跳過OBD檢查,并出具合格《在用車檢驗(測)報告》,違反了《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相關要求。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0月25日,第七師胡楊河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罰款12.88萬元的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500元。
案例三、第十二師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16日,第十二師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機動車檢測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對機動車檢測過程中使用臨時作弊物品“煙霸”,以消除尾氣冒黑煙問題并通過檢測。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1月15日,第十二師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啟示意義
部分機動車檢測公司只顧經濟利益,罔顧機動車尾氣超標排放污染環境,想方設法通過各種隱蔽手段,使得尾氣不達標車輛違規通過檢測,不僅性質惡劣,而且嚴重破壞機動車檢測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從細節入手,發現機動車檢測公司難以察覺的違法行為并予以查處,警示各機動車檢測公司在日常檢驗檢測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規定的操作規程進行檢驗,并依法依規出具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