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三師圖木舒克市某第三方環境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10日,第三師圖木舒克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第三方環境檢測公司檢查時發現,該檢測公司在為某企業污水處理站提供比對監測服務時,在現場不具備廢水流量和流速檢測條件的情況下,未經檢驗檢測便出具比對合格檢測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第三師圖木舒克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該第三方環境檢測公司違法線索及前期調查證據完整移交至第三師圖木舒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第三師圖木舒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向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檢測報告數據真實性是環境檢測工作的生命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作為專業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應當嚴格依據檢驗檢測標準和技術規范,堅守數據真實準確的底線。在日常監管執法中,生態環境部門協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檢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倒逼檢測機構規范開展檢測工作、守法自律,持續凈化第三方環保服務市場秩序。
案例二、第八師石河子市某第三方環境檢測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16日,兵團生態環境局、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成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專項檢查組,赴第八師石河子市指導師市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第三方環境檢測公司開展專項檢查,發現近兩年該公司所出具的多份報告中,存在修改或偽造原始數據及檢測儀器分析時間、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原始記錄無法查詢、未按照規范要求開展樣品前處理及分析等弄虛作假問題。
【查處情況】
2024年10月17日,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針對該公司所發現問題正式立案調查,會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召開多次專項行動聯席會議,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初步認為該公司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將該案違法線索及前期調查證據移交至第八師石河子市公安局。10月28日,第八師石河子市公安局正式以刑事案件立案偵辦。目前,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正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有序推進該案辦理。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是開展生態環境管理的重要支撐,也是提高環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少數第三方監測機構采取弄虛作假方式,違規開展檢測活動,不僅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侵蝕了生態環境管理的數據基礎。本案充分發揮行刑銜接聯席會商機制,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共同協商,提前介入,準確定位查辦方向,快速固定違法證據,為辦理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涉刑案件提供了寶貴的實戰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