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八師石河子市某科技公司涉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20日,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兵團生態環境局檢查組所提供線索,對某科技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廢水總排口超聲波流量計下方放置一塊金屬板,橫置在巴歇爾槽與超聲波流量計探頭之間。經執法人員現場測試,該公司廢水總排口在放置金屬板時,實時流量為5.81L/S左右,去除后實時流量變為10.05L/S左右。執法人員調取該公司廢水總排口視頻監控錄像顯示,該公司環保車間魏某、李某等4名員工分別多時段在巴歇爾槽與超聲波流量計探頭之間放置了不明物品,阻斷了超聲波流量計的正常監測路徑,干擾了流量計的正常測量,篡改了流量計的監測數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查處情況】
2023年9月20日,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立案調查。當日,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按照規定正常使用廢水在線監測設施。2023年11月24日,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為防止證據滅失,對該公司現場制作《查封(扣押)現場筆錄》以及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的監控視頻硬盤錄像機實施扣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2月1日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并抄送檢察院。公安機關于2024年3月7日將該案立為刑事案件偵查,2024年3月14日對犯罪嫌疑人環保車間主要負責人員許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2024年3月16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石河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該案件正在審查起訴階段。
【啟示意義】
嚴厲打擊在線監測設施弄虛作假行為是保障環境和公共安全的重要舉措,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和懲戒機制,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可信度,維護社會公平秩序。本案中違法企業偽造監測數據,執法人員得到線索第一時間迅速調查取證,及時固定證據,同時,與公安機關、檢察院緊密協作,及時移交案件線索,提供環保專業技術支撐,確保案件偵辦工作順利開展,提高案件偵破效率。今后,還將積極推進源頭治理,規范企業、在線監測、運維的管理,強化事前預警能力,提升法治教育水平,組織開展各類以案釋法活動,提高企業及從業人員法治意識,筑牢企業合法經營的思想防線,從源頭上減少此類違法犯罪。
案例二、第十三師新星市某化工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3日,第十三師新星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兵團生態環境局案件推送線索,對新疆某化工公司年產4萬噸甲醇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存在涉嫌弄虛作假的行為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經第十三師新星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調閱該化工公司建設項目竣工自主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于2022年6月組織開展了自主驗收,并出具了“通過驗收”結論。驗收報告中未調查脫硫渣的產生、暫存、處置情況,未對燃煤鍋爐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效率進行監測。屬于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于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2〕25號)中“關鍵內容缺失”的情形,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查處情況】
2023年11月17日,第十三師新星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立案調查。2023年12月11日,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在90天內重新組織開展并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2024年3月4日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該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擬對其分別做出罰款30.758萬元和6.804萬元的行政處罰,以及上述公司及個人擁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規定時間內,上述公司及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2024年3月13日,經法制審核后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十三師新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30.758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6.804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中,第十三師新星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對在自主驗收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公司和相關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對企業自助驗收弄虛作假行為形成有力震懾,給妄圖以弄虛作假方式通過驗收的企業敲響了警鐘,督促有關企業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應按照相關法律規范組織驗收,不能僅為了完善相關手續而對驗收“走過場”敷衍了事,倒逼建設單位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開展自主驗收工作。
案例三、第二師鐵門關市某污水處理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2日,第二師鐵門關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污水處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通過調閱該公司污水自動在線監測歷史數據,發現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1月2日該公司氨氮、總氮濃度均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一級B標準限值。為驗證該公司在線設備數據準確性,第二師鐵門關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1月5日委托第三方環境檢測公司對該公司污水總排口廢水進行取樣檢測,結果證實該公司氨氮、總氮濃度均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一級B標準限值。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查處情況】
第二師鐵門關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1月2日對該公司立案調查。2024年1月3日,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24年1月5日,第二師鐵門關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針對2024年1月2日發現的該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開展復查工作,發現該公司在2024年1月3日至1月5日之間,氨氮和總氮濃度仍超《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一級B標準限值。2024年1月15日,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該公司擬對其作出21.966萬元的行政處罰以及其擁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規定時間內,該公司未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2024年1月23日,經法制審核后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其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1月2日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1.966萬元的行政處罰。2024年1月24日,對該公司下達《按日連續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該公司擬對其作出43.932萬元的罰款及該公司擁有陳述申辯及舉行聽證的權利,在規定時間內,該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舉行聽證申請。2024年2月5日,經法制審核后對該公司下達《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罰款43.932萬元。
【啟示意義】
該案件是近五年以來,第二師鐵門關市生態環境局開出的第一張按日連續處罰罰單,對于拒不改正、違法排污的企業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予以嚴懲,絕不姑息縱容。給所有存在環境問題的企業敲響了警鐘,對心存僥幸的企業形成嚴厲震懾。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手段提高了企業環境違法成本,有效解決了“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對拒不改正的違法主體施以持續壓力,迫使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對消除環境安全隱患,確保生態環境安全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