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四師可克達拉市某技術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12日,第四師可克達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群眾舉報,現場核查發現位于霍爾果斯市經濟開發區兵團分區的某技術公司,在未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巖棉620噸,該公司生產期間排放顆粒物、甲醛、非甲烷總烴等污染物。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查處情況】
2023年4月18日,第四師可克達拉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立案調查。4月28日,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在30日內申報排污許可證;并于當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該公司擬對其作出20萬元整的罰款,以及該公司擁有陳述申辯及舉行聽證的權利,在規定時間內,該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舉行聽證申請。5月23日,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0萬元整。6月6日該公司繳納了罰款。
【啟示意義】
排污許可證是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進行 “一證式”管理的依據,也是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排放控制義務和責任的法律文書。2023年,兵團開展排污許可專項整治行動,把群眾提供的線索作為核查重點,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問題。對于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督促整改到位、提高違法成本,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案例二、第十師北屯市某農業發展公司未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5日,第十師北屯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人員對主要從事塑料制品制造的北屯市某農業發展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該公司為排污許可簡化管理企業,于2021年10月取得排污許可證,根據許可證要求該公司需每年開展一次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查處情況】
2023年4月7日,第十師北屯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于4月12日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補齊原始監測記錄,執法人員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普法宣傳教育,并要求當事人簽署《承諾書》。4月12日,經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已按承諾要求進行了改正。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條件。4月14日,第十師北屯市生態環境局經集體審議后決定,對該公司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第十師北屯市生態環境局秉持“剛柔并濟、罰教結合”的執法理念,在繼續保持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的高壓態勢、堅持嚴格執法的同時,及時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開展普法教育,做好幫扶指導工作,做到以案普法、以案析理,助力兵團營商環境持續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