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群眾舉報既是督察的線索來源,也是傾聽群眾呼聲的重要窗口。精準科學依法推進信訪件處理工作,著力推動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利益,提高群眾滿意度,是生態環境部門確保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持續優化的重要途徑。兵團2022年第一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例著重對第二輪中央環保督察期間群眾關注的問題進行梳理,對辦理情況進行公布,旨在始終堅持以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向往,提高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為出發點,引導廣大群眾一如既往地關注和支持生態環境保護事業,推進兵團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案例一:第一師某醫院排放醫療廢水不達標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3日,兵團保障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聯絡組信訪督察組向第一師阿拉爾市轉辦生態環境信訪投訴案件,舉報“第一師某醫院排放醫療廢水不達標”。當天,第一師阿拉爾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師市衛健委對該醫院進行調查核實。經現場檢查,該醫院醫療廢水收集進入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再排入醫院新建污水處理站(正處于調試運行階段),經市政管網,最終排入阿拉爾市污水處理廠。
第一師阿拉爾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兩家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醫院污水進行連續取樣檢測,在所檢測的19項指標中,18項指標達標,1項(糞大腸菌群數)超過《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表2中預處理標準。該醫院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案件查處】
2022年4月17日,第一師阿拉爾市生態環境局對該醫院進行立案查處。4月18日,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醫院停止違法行為并進行改正; 4月20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4月28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八條的規定,對該醫院處以55萬元罰款。5月18日,該醫院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繳納了罰款。
【案件啟示】
本案案源來自中央環保督察信訪轉辦件,充分利用了群眾、社會組織、網絡新媒體等 “千里眼”“順風耳”作用,及時發現環境違法案件線索。第一師阿拉爾市生態環境局在接到兵團信訪督察組轉辦件任務后,第一時間對案件內容進行研判,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核查,依法依規查處。做到了“查清一件、整改一件、上報一件”,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案例二:第四師某商砼有限責任公司大氣污染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3日,兵團保障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聯絡組信訪督察組向第四師可克達拉市轉辦群眾信訪案件,舉報 “第四師75團某商砼有限責任公司噪聲大,揚塵大,將污水排放在友好路東側廠區地面造成環境污染”。當日,第四師可克達拉市生態環境局聯合75團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未生產。現場調閱資料查詢,該公司混凝土攪拌筒倉安裝封閉式隔音設施,上料倉底部安裝減震器。2021年5月環保驗收監測報告顯示,廠界噪聲均能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Ⅱ類標準。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北側堆料場堆料超過圍擋高度,未規范采取圍擋、遮蓋等防護措施。廠區生產廢水主要有車輛、設備清洗廢水,清洗工作主要在廠區東側進行,清洗廢水經廠區混凝土硬化坡面自流進入廠區東側約20m3蓄水池,經沉淀后的水和沉淀物全部回用于混凝土生產。在友好路東側商混站地面未發現廢水排放及污染環境情況。同時對廠區周邊巡查,也未發現廢水排放口及廢水排放痕跡。根據現場核查情況研判,該公司堆料場堆料超過圍擋高度,未規范采取圍擋、遮蓋等防護措施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案件查處】
2022年4月14日,第四師可克達拉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規范堆料場防風抑塵設施,上報問題整改方案。4月15日,第四師可克達拉市生態環境局對其堆料場防風抑塵設施不規范環境違法行為啟動立案程序。4月16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4月27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3萬元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第四師可克達拉市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信訪舉報案件查處工作,在企業停產情況下,通過現場檢查、調閱相關資料、走訪周邊群眾等方式,對信訪投訴涉及的內容進行了逐條核查,查明了企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并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確保了信訪舉報案件查處到位、整改到位。
案例三:第六師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30日,兵團保障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聯絡組信訪督察組向第六師五家渠市轉辦群眾信訪案件,舉報 “五家渠市某公司味道刺鼻,持續多年,多次向上級部門反映沒有得到解決” 。4月8日,第六師五家渠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同時,查閱第六師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于3月28日、3月30日、4月3日對該公司廠界無組織臭氣濃度進行檢測的檢測結果,發現該公司廠界無組織臭氣濃度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中標準限值。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案件查處】
2022年4月8日,第六師五家渠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立案查處。同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制該公司生產產能30%(限停一臺動力鍋爐)。4月13日,該公司向第六師五家渠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聽證申請。4月29日,第六師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聽證會,經集體審議,對該公司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同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對該公司處以65.22萬元罰款。4月19日,該公司制定并上報整改方案。5月7日,第六師五家渠市生態環境局進行后督察,公司落實了整改方案中各項治理措施。5月16日,該公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繳納罰款。5月19日,第六師生態環境局對該案予以結案。
【案件啟示】
第六師五家渠市生態環境局在信訪案件查處過程中,應用了罰款和限產停產等多種處罰方式,并對整改情況進行了后督察,有效促進了企業依法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確保了信訪投訴的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整改。
案例四:第八師石河子市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27日,兵團保障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聯絡組信訪督察組向第八師石河子市轉辦群眾信訪案件,舉報“某公司位于第八師石河子市某堆煤場內露天堆放煤炭,煤灰產生揚塵影響周邊環境,拉煤的貨車產生噪音影響周邊居民。”同日,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會同師市交通運輸局及屬地管理部門,采用無人機排查、比對衛星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儲煤場內露天堆放煤炭約15000噸,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經走訪周邊群眾,確認該公司存在大風天氣狀況下進行裝卸作業產生揚塵影響周邊環境的情況,并存在運煤車輛產生噪聲污染等問題。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監測站現場對該公司儲煤場開展無組織粉塵顆粒物(TSP)排放濃度和廠界噪聲監測,結果顯示各監測點均滿足《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426-2006)無組織粉塵排放限值標準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的標準。根據檢查情況,該公司露天堆放煤炭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案件查處】
2022年3月28日,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當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2022年3月30日前,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3月31日,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4月6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為給予1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履行了行政處罰。2022年4月8日,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開展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現查檢查,確認該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案予以結案。
【案件啟示】
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在辦理群眾信訪投訴件時,以部門聯動,屬地參與的方式,采取無人機排查、比對衛星圖等手段對被舉報企業進行檢查,并做到了監測部門和執法部門同步檢查、同步監測,為辦理群眾信訪投訴案件提供數據基礎、固定了違法事實證據,及時解決了群眾身邊的難題。
案例五:第十二師四家砂場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8日,兵團保障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聯絡組信訪督察組向第十二師轉辦群眾信訪案件,舉報 “第十二師某工業園區有多家砂場,沒有做降塵措施,導致揚塵問題嚴重。”經第十二師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場核實,2022年3月14日,十二師生態環境局開展砂石料廠專項執法檢查工作時,已發現該工業園區內的四家采砂場均存在部分砂石堆料未覆蓋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已于2022年4月2日對四家采砂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核實時,四家采砂廠現場堆料均已覆蓋。
【案件查處】
2022年3月14日,第十二師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四家砂場立案查處。3月17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四家砂場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要求,采取遮蓋、硬化路面、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揚塵排放情況。同時,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4月2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對四家砂場共計處以10.88萬元罰款。4月17日,四家砂場履行行政處罰決定。4月18日,第十二師生態環境局對4起案件予以結案。
【案件啟示】
第十二師生態環境局針對環境監管難點和重點問題,及時組織開展了砂石料廠專項執法檢查,依法對砂石場片區四家砂場未采取有效防塵抑塵措施、導致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接到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信訪舉報件時,四家砂場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并完成整改。切實做到對信訪舉報問題的事前防范、事中疏導、事后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