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一師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31日,第一師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對第一師阿拉爾市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有關規定,按期提交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和2021年第2季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未按照排污企業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案件查處】
2021年9月7日,第一師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立案查處。9月26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根據排污許可證相關管理要求,按期完成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申報工作;責令該公司根據自行監測方案,按期完成所有監測項目的自行監測任務。同時,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10月10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對該公司共計處以10萬元罰款。10月29日,該公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11月2日,第一師生態環境局對該案予以結案。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排污單位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和行政處罰,對于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具有十分有效的促進作用。
案例二:第一師某商貿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18日,第一師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對某商貿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鍋爐煙氣在線監測設備大氣污染物濃度數據異常,委托阿克蘇市某監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監測,結果顯示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表2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經核查,該公司煙氣在線監測設備尚未完成驗收;鍋爐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但處理效果不能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屬超標排放,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案件查處】
2020年12月14日,第一師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立案查處。12月15日,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12月24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
2021年2月9日,該公司繳納罰款。第一師生態環境局于同日對該案予以結案。
【案件啟示】
師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查處環境違法案件時,通過在線監控設施發現違法案件線索,并委托第三方環境監測公司開展監測,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證據鏈,確保了案件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為各師市生態環境部門落實第三方輔助執法機制積累了寶貴經驗。
案例三:第四師可克達拉市某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17日,第四師可克達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會同兵團第四生態環境監測站,對可克達拉市某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污水處理廠總排口在線歷史數據中有總磷超標現象。兵團第四生態環境監測站對該污水處理廠總排口廢水進行了現場采樣,并委托新疆某環境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污染物總磷的三組監測數據分別為1.71mg/L、1.46mg/L、1.72mg/L ,均超過排放標準(0.5mg/L),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
【案件查處】
2021年6月20日,第四師可克達拉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污水處理廠立案查處。6月21日,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污水處理廠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7月7日,第四師可克達拉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參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經集體審議,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可克達拉市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處以12萬元罰款。
【案件啟示】
師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與兵團區域生態環境監測站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并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對于兵團各師市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進一步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測聯合工作機制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案例四:第五師某熱力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18日,兵團生態環境局依據兵團污染源監控中心提供的在線監控數據,向第五師雙河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督辦通知,要求第五師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某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涉嫌超標排污進行查處。第五師生態環境局接到督辦通知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經核查,該公司布袋除塵系統出現故障,因疫情影響,已購買的維修配件未能如期送達現場,造成粉塵超標排放,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案件查處】
2021年1月19日,第五師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立案查處。1月25日,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同時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2月1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
【案件啟示】
該案件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污染源在線監控數據進行督辦,下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進行查辦,形成了上下聯動的辦案機制,實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有效提高了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的執法效能。
案例五:第八師石河子市某環保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源在線監測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23日,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環保公司運維的在線監測設施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HJ355-2019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對氨氮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校準和核查,且監測試劑已于2020年6月8日過期,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案件查處】
2020年6月23日,執法人員當場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020年6月24日,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9月23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10月26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公司依法處以6萬元罰款。
2021年5月11日,該公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2021年5月14日,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案予以結案。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在線監測設施運維公司開展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有力打擊了環境違法行為,壓實了運維單位責任,對于各師市生態環境部門辦理類似案件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第八師石河子市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20日,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進行機動車尾氣檢測時,使用一臺發動機故障診斷儀和一臺OBD Pro設備,用于清除OBD存在的故障碼,修改傳輸數據,以此使超標機動車順利通過OBD設備的檢測,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案件查處】
2020年5月20日,執法人員現場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5月21日,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6月10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7月22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公司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80元和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5月21日,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依法查封了該公司發動機故障診斷儀和OBD Pro設備。
因該公司未在履行期限內上繳罰款,2021年1月22日,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下達《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4月15日,該公司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4月16日,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案予以結案。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部門嚴格依法督促違法企業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切實維護了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對環境違法行為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